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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中调整“工伤保险费”费率的通知 2019-07-30

文号:中建通〔201977



各有关单位:

根据《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》(粤人社规〔201920号)有关要求,需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“工伤保险费”的费率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对执行《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(2010》《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(2010》《广东省市*工程综合定额(2010》《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(2010)》等计价依据的工程,按下列要求执行:

(一)编制施工图预算时,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、措施项目费、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,费率按0.08%计算,自201971日起执行。

(二)结算时,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。

二、对执行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*修缮工程综合定额(2012)》的工程,按下列要求执行:

(一)编制施工图预算、最高投标限价时,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、措施项目费、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,费率按0.08%计算,自201971日起执行。

(二)结算时,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。

三、执行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8)》的工程,暂不单独计取工伤保险费,有关工伤保险费的计价另行通知。

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反映的,请及时与我局造价事务中心联系。联系电话 88337996 88162295


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201972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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